“媒體審判”的原法律含義西方學者認為,“媒體審判”是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非法道德審判,也稱“報紙審判”。其歷史演變是西方國家的法律審判采用大陪審團制度,陪審團由普通公民組成。如果大眾媒體在開庭前對案件或當事人進行報道和誇大,會影響陪審團的公正投票,間接影響判決的公正性。壹個典型的案例是上世紀中葉發生在美國的謝潑德案。1954年6月4日,壹名美國外科醫生SamSheppard被指控謀殺了他的妻子。由於案發現場沒有留下任何線索,案件無法進行。然而,公眾和媒體的合理想象決定了謝潑德醫生是殺害他妻子的兇手。媒體為了炒作,不斷制造新聞刺激觀眾情緒,導致法院最終判決謝潑德醫生有罪。作為無辜的受害者,謝潑德醫生十二年來每年都上訴,多次被法院駁回。直到1965,美國最高法院接受了謝潑德醫生的請求,再次審理,被判無罪。中國學者魏永正認為,“媒體審判”是指新聞媒體超越司法程序,做出定性、定罪、量刑、案件輸贏等結論。“媒體審判”是對法院司法權和犯罪嫌疑人公民權的雙重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