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EPC模式下,工程不僅包括具體的設計工作,還包括整個建設項目內容的總體規劃和整個建設項目實施組織管理的規劃和具體工作;采購不是壹般意義上的建築設備和材料的采購,更多的是指專業設備和材料的采購;Construction應譯為“建設”,包括建造、安裝、測試和技術培訓。
還應該包括所有正常標準,接管後可以正常使用。交付前應進行空載試運行,包括帶負荷聯動試運行和試生產,直至生產達標,達到正常生產。
擴展數據:
EPC總承包模式在中國推廣的法律、政策和法規依據。
法律依據:為加強與國際慣例接軌,克服“設計-采購-施工”的傳統合同模式,進壹步推進工程總承包制度,我國現行《建築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建設工程建議實行總承包,禁止分片承包。
建設工程發包單位可以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設備采購發包給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設備采購中的壹項或者多項發包給總承包單位;但是,應當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不得拆分為幾個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建築法》的這壹規定為我國建築市場推行EPC工程總承包模式提供了具體的法律依據。
政策法規依據:為進壹步落實《建築法》第二十四條的有關規定,2003年2月13日,建設部頒布了[2003]30號《關於培育和發展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在該條例中,建設部明確將EPC總承包模式作為重大工程總承包模式推廣。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 E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