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提交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
當事人應當在收到醫學會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材料、書面陳述和答辯。醫療機構提交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住院患者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原始病歷;
(2)住院病人的原始病歷資料,如住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實驗室檢查(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
(三)規定時間內急診患者的原始病歷;
(四)封存的輸液、註射用物品、血液、藥品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的檢驗報告;
(五)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在醫療機構有病歷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由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機構未建立病歷的,由患者提供。
醫患雙方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失敗的,應當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