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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權是什麽?適用條件是什麽?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不安抗辯權是指在合同成立後,第壹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第二履行方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時,中止雙務合同履行的權利,以及第二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擔保時,解除合同的權利。它是兼具抗辯權和形成權性質的復合權利,是壹種積極的權利。

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是:

(1)由於同壹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之間存在對價關系,不安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壹樣,只能發生在雙務合同中。因此,無論是單方契約還是不完全的雙邊契約都不能產生不安抗辯權。

(2)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於不同時履行。不同時履行是指雙方履行的時間順序,即壹方先履行,另壹方後履行。根據我國合同法,對於某些買賣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壹般采取同時履行原則。但是,對於下列合同,我國合同法規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采取不同時履行原則。這些合同包括租賃、承包和保管。

(三)債務人的債務提前到期。未達到履行期限的,提前履行義務人只能暫時停止履行準備,而不能停止履行。

(4)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合同成立後,履行方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它包括三個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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