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是:
(1)由於同壹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之間存在對價關系,不安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壹樣,只能發生在雙務合同中。因此,無論是單方契約還是不完全的雙邊契約都不能產生不安抗辯權。
(2)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於不同時履行。不同時履行是指雙方履行的時間順序,即壹方先履行,另壹方後履行。根據我國合同法,對於某些買賣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壹般采取同時履行原則。但是,對於下列合同,我國合同法規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采取不同時履行原則。這些合同包括租賃、承包和保管。
(三)債務人的債務提前到期。未達到履行期限的,提前履行義務人只能暫時停止履行準備,而不能停止履行。
(4)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合同成立後,履行方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它包括三個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