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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的責任是什麽?

船舶碰撞責任是指船舶在營運過程中發生的碰撞事故,不是單位的責任而是雙方的責任,應當在海事機構交通事故調查結論中予以認定。

根據美國法律,撞船雙方都有過錯,各負壹半責任。船舶所有人可以就船舶碰撞造成的損失向任何壹方或雙方索賠。因為壹般提單對船長和船員在航行或管理船舶時的行為或過失有免責條款,所以船東不能向其承運人索賠,促使船東向對方船舶索賠100%的賠償。在對方船舶向所有人支付了100%的損失後,根據1910《國際同船碰撞若幹法律公約》的規定,當兩船互負碰撞責任時,兩船上的貨物損失由過失船按過錯程度比例賠償,損失金額的壹部分分攤給承運船。為了維護自身利益,承運人在提單中增加了船舶碰撞責任條款,規定船東應按照承運人的過錯比例返還其從對方船舶獲得的賠償。倫敦保險協會保險單中的這壹條款規定,對於貨主(被保險人)應向承運人返還的損失,保險人可以負責賠償。

我國《海運貨物保險條款》也將該條款視為責任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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