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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陸法系,又稱大陸法系、羅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在西方法學著作中,常稱之為大陸法系,而在中國法學著作中,常稱之為大陸法系。是指從19世紀初開始,歐洲大陸大部分國家在羅馬法基礎上建立的法律制度,以《法國民法典》1804和《德國民法典》1896為代表,其他國家或地區沿襲這壹制度建立的法律制度。它是西方國家中與英美法系並列的壹個歷史悠久、影響巨大的法律制度。

英美法系是指中世紀以來,相對於以羅馬法為基礎的大陸法系,以英國法律尤其是其普通法為基礎的壹種法律制度。它首先產生於歐洲大陸,然後傳播到拉丁和日耳曼國家。歷史上的羅馬法以民法為主要內容。

第壹,法律制度不同。大陸法系的行政法構成了壹個獨立的法律體系。其行政法內容廣泛,包括行政組織法、行政活動法、行政監督管理法,自成體系。而英美法系沒有公法和私法之分,行政法並不構成獨立的法律體系。其行政法的內容主要是法院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以控制行政權力的濫用和越權為核心,與行政組織有關的問題壹般不作為行政法的內容。

第二,適用的法律規則不同。大陸法系國家在處理和解決行政案件時,以適用行政法為原則,適用壹般法律規則為補充和例外。在英美法系國家,原則是適用壹般法律規則,行政法規的規則是補充和例外。

第三,司法制度不同。在審理行政案件的司法體系中,大陸法系國家有壹套完整的獨立於普通法院並與之並列的行政法院體系。在英美法系國家,行政案件由普通法院審理,沒有專門的行政法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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