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從法律上分析,當事人沒有違法意圖,只是在執法人員的誘惑下,從事了違法活動,國家當然不應該處罰這種行為。這種行為如果運用不當,會導致犯罪,引發嚴重的社會問題。
3、有法必依,特別是執法者要遵守實體法和法定程序,嚴格執法。法律是人們行為的最高標準。在“釣魚執法”中,行政執法機關應該嚴格執法,文明執法,打擊違法犯罪,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而不是為了“利益背後”,誘騙守法者“違法”,踐踏法律的尊嚴。
4.我們的國家是法治國家,我們的政府是廉潔政府,是人民政府。政府作為人民的受托人,在管理國家事務時,應以便民、利民、為民為最高宗旨,以誠信為最高原則。“釣魚執法”讓守法的人懷疑政府的誠信,踐踏政府形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