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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的刑事訴訟法有何不同?

1.兩岸檢察制度背後的基本制度背景不同。中國大陸檢察系統所依賴和服務的政治體制是集權體制,而作為臺灣省檢察系統生存背景的政治體制,應該說在解嚴後逐漸成為分權體制。因此,中國大陸的檢察制度更具有服務性和服從性(服務大局,服從執政黨的領導)。同時,內部管理和內部關系也相對行政化。而臺灣省則有很強的檢察自主權。這也許是兩岸檢察制度最大的不同。2.兩岸檢察機關的性質和職能存在重要差異。所謂性質不同,是指大陸是法律監督機關,既承擔刑事審判的監督職能,也承擔以抗訴為主要內容的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的監督職能。同時,它仍然擁有長期羈押決定權、職務犯罪偵查權(偵查權的壹部分)和刑事偵查、刑事執行活動監督權。通過以上文章,我將分析海峽兩岸刑事訴訟法的異同。從同壹角度來看,兩者在檢察院的職能、刑事訴訟程序、檢察官的思維方式等方面有* * *相似之處。刑事訴訟背後的基本制度、立法時間、檢察機關性質都不壹樣。中國的刑事訴訟法主要是針對國內公民犯罪的,而臺灣省的法律是針對當地居民的。《刑事訴訟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為了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護無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鬥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護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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