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狗咬人被公安機關控制。但警方只調解傷者的直接損失(即醫療費用);間接損失(營養費、公交車費、精神損害賠償、誤工費等。)均不調解,間接損失的受害人可與狗主人協商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犬咬傷賠償案件應當提供以下證據:
1,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證明;
2.受害人被侵害及損害後果的證明(疾病診斷、法醫鑒定、相關照片等。);
3.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的過錯造成的;
4.因第三方過錯造成損害的證明;
5.其他證據。
綜上所述,被狗咬後,雙方可以協商處理,如果不能達成壹致。也可以通過派出所或者當地村委會、居委會進行調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45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由於被侵權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1246條
違反管理規定,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證明損害是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第1247條
禁止飼養的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