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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要求公司的考勤記錄保存多久?

需要保存兩年以上!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用人單位必須以書面形式記錄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的數額和時間、工資領取人的姓名和簽名。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於1995年2月6日由勞動部1994發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符合《條例》第十三條第(壹)、(二)、(三)項規定的法定標準的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和安排休息日、法定休假日應當支付的工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勞動人事部門,解放軍總後勤部勞動工資局, 以及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勞動部《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89號)下發後,各地區、各地區,為此,經研究,我們制定了《關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

按照國家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月工作時間為21.5天。考慮到國家允許實行40小時工作周制度有困難的企業最遲在1997年5月份延期到65438+1,在過渡期內,實行44小時工作周制度的企業,其日工資折算仍可按月工作天數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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