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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囚犯行為守則補充第14條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88號令頒布的《罪犯行為準則》。《監獄服刑人員行為規範》已經2004年3月2日司法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5月6日起施行。1990 165438+10月6日,司法部令第。12《罪犯改造行為守則》同時廢止。監獄罪犯行為準則是罪犯接受改造時必須遵守的行為規範,是評價罪犯改造表現的基本內容,是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壹條為了正確執行刑罰,懲罰和改造罪犯,預防和減少犯罪,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監獄是國家執行刑罰的機關。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在監獄執行刑罰。

第三條監獄應當貫徹懲罰與改造相結合、教育與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

第四條監獄應當依法監管罪犯,根據改造罪犯的需要,組織罪犯參加生產勞動,對罪犯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術教育。

第五條監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監獄、執行刑罰、教育改造罪犯等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監獄執行刑罰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監督。

第七條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財產、辯護、申訴、控告和其他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不受侵犯。罪犯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監規,服從管理,接受教育,參加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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