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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起源

民法的起源是各種具體形式的民事法律規範。由國家機關制定或批準。如憲法、法律、法令、法規、規章、決議、命令、判例、條約、習慣等。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不同的國家是不壹樣的。

中國人民民法和民法的淵源主要有:憲法、民法通則、其他單行法和單行法、國務院及其所屬各部制定的法規、決議、命令、指示、章程、地方性法規、NPC常務委員會關於民事立法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立法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確認、援引和承認的民事案件以及中國人民締結的國際條約、習慣和協定。

民法的起源有兩種形式:壹元論和多元論。單壹制只承認成文法是民法的淵源。比如法國《民法典》第五條規定:“法官不得以創制規則的方式審理案件。”多元主義不僅主張成文法,而且主張習慣法和判例。比如《瑞士民法典》第壹條第二款,如果本法沒有相應的規定,法官應當按照約定進行審判,或者如果沒有約定,按照自己作為立法者提出的規則進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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