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戶籍就是戶籍制度改革,統壹了城鄉戶籍之後的戶口登記方式。這種戶籍方式沒有區分戶籍的“農業”和“非農業”的分類;
2.農村(工業)戶口:指戶口“元”制登記期間的戶口性質分類,對應“非農業戶口”;
3、二元戶籍制度時期的戶籍性質分類:
(1)按戶糧關系: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
(2)戶籍包括:城鎮戶籍、農村戶籍、集體戶籍等。
(3)戶口同時分為集體戶口、家庭戶口和軍人戶口;
(4)也可分為常住和暫住。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規定:
第四條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簿。設有公安派出所的城市、水域、鎮,應當向每戶發放戶口簿。農村合作社為單位發放戶口簿;戶口本不發給合作社以外的戶口。戶口簿、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五條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與監督者同住的人為壹戶,監督者為戶主。壹個獨立的家庭,由我當家。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公共* * *宿舍的戶口* *設立分戶或單獨戶口。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