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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壹年冷靜期

法律分析:冷靜期壹年後離婚,可以認定為解除婚姻關系。壹般30天後雙方可以辦理離婚手續,離婚冷靜期屆滿雙方可以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離婚冷靜期是指夫妻離婚時,被迫分開考慮壹段時間,再決定是否繼續離婚。只在政府機關實施(不適用於法院直接判決離婚的法定事由)。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實施,為落實民法典關於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了調整,在離婚程序中增加了冷靜期。新調整的離婚登記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認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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