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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裝修預付款比例的規定

法律分析:預付款比例原則上不低於合同金額的10%,不高於合同金額的30%。對於重大項目,應根據年度項目計劃逐年預付。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十二條應符合以下要求:

(a)承包工程和材料承包工程的預付款應根據合同進行分配。預付款比例原則上不低於合同金額的10%,不高於合同金額的30%。對於重大項目,預付款應根據年度項目計劃逐年支付。對於《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03)規定的項目,預付款的比例應在合同中約定為實質性消耗和非實質性消耗。

(2)在具備施工條件的前提下,發包人應在雙方簽訂合同後壹個月內或不遲於約定開工日期前七天預付工程款。如果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提前支付,承包人應在提前支付時間到期後65,438+00天內向發包人發出通知要求提前支付。如果發包人收到通知後仍未按要求預付款,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14天後停止施工,發包人按約定處理。

(三)預付款必須在合同中扣除,並從進度款中扣除。

(四)沒有合同約定或者施工條件不具備的,發包方不得預付工程款,不得以預付款的名義轉移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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