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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水停電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

“斷水斷電不是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產;扣押;凍結等。停水停電不屬於行政強制措施的法律範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條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了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被毀損、避免危害、控制危險的擴大,對公民人身自由實施臨時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實施臨時控制的行為。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履行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的行為。

第九條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產;

(三)扣押財產;

(四)凍結存款和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四十三條

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但是,除了緊急情況。

行政機關不得停止向居民生活供水、供電、供熱、供氣,以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

法律依據

《行政強制法》第二條本法所稱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了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被毀損、避免危害、控制危險的擴大,對公民人身自由實施臨時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實施臨時控制的行為。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履行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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