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條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汙染和食品中的有害因素進行監測。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並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獲悉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後,應當立即核實並通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有關部門通報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和醫療機構報告的食源性疾病,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進行分析研究,認為必要時及時調整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制定和調整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並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