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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中底部條款的分類及適用

法律分析:

人們往往在咨詢離婚後,發現原來的財產分割協議不公平,或者對方隱瞞了夫妻財產,想重新分配或者重新分配。這種情況下,首先要看當初的離婚協議是怎麽約定的。壹般來說,如果協議中有“雙方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這樣的兜底條款,想要推翻原離婚協議,要求重新分割或者重新分割,難度很大。離婚協議中是否有“雙方其他財產無爭議”的條款,要看具體情況。如果對方隱瞞了大量的財產,我個人認為,無論從公平的角度,還是從當事人的意圖來看,還是可以訴訟的。如果離婚協議中沒有兜底條款,除了已經分割的部分,可以要求對未被處分的部分進行二次分割。具體來說,在實際操作中,要不要用底條款,用什麽樣的底條款,都要因人因事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表達形式。很多人認為起草離婚協議是壹件非常簡單的事情,但實際上在法律層面寫離婚協議真的是壹門藝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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