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法理學教科書中有兩大法系,即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
樓主所說的“歐美法系”似乎不是壹個規範的名詞表達。
因為歐洲也有以德法為代表的大陸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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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言(同postscript);警官(police sergeant)
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系,是指中世紀以來在英國法律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法律體系,尤其是其普通法。普通法是壹個與衡平法、教會法、習慣法和成文法相對應的概念。因為普通法對整個法律體系的影響最大,所以普通法體系也叫普通法系。美國法源於英國傳統,但自19世紀後期開始獨立發展,對世界法律產生了重大影響。普通法系的分布主要包括英國(除蘇格蘭)、美國(除路易斯安那)、加拿大(除魁北克)、澳大利亞、新西蘭、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南非和中國香港。英國法律傳統的傳播主要是通過殖民擴張實現的。
大陸法系又稱羅馬法系、成文法系、民法系或羅馬-日耳曼法系(因為其歷史淵源是羅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還有教會法、商法和城市法)。是資本主義國家歷史悠久、分布廣泛、影響深遠的法律制度。以歐洲大陸的法國和德國為代表,在羅馬法和其他法律要素的基礎上,逐漸發展成為世界性的法律體系。在大陸法系內部,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體系不同,壹般有兩個分支——以《法國民法典》為代表的拉丁分支和以《德國民法典》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