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司法》對註冊資本制度的強制性規定如下:
第八十三條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股份,並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納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發起人未按照前款規定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解析:妳必須按規定繳納出資,否則是違法的,這是強制性的。
二。反映任意性的《公司法》註冊資本制度的規定如下:
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解析:認繳是指不實際繳納,而是約定壹個期限,期限可以由股東自行設定。這種自由選擇反映了法律的任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