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與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的區別如下:
1.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尤其是因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行為合同而引起的物權變動,是社會生活中最常見也是最有爭議的,民法將其作為重點規範對象。
2,而不是基於法律行為,物權變動相對少見,在民法中的地位相對不重要,民法也不將其作為重點規範對象。
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如買賣合同、贈與合同等法律行為導致物權變動。比如房屋買賣。
非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是指下列情形: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而導致產權設立、變更、轉讓、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生效之日起生效。即舉行法院判決等。,不辦理轉移登記,也承認判決書上寫的權利人是該不動產的權利人。
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財產權的,從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生效。即父親死亡,兒子繼承,兒子不辦理變更登記,也承認兒子對不動產享有財產權。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而設立或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完成時生效。農民在宅基地上建房,房屋不登記,他的物權效力也得到承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三十壹條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