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2.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3.個人生活用品;
4、夫妻雙方同意屬於個人財產。夫妻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取得的各種財產。婚後財產不完全等同於夫妻共有財產。如果有夫妻財產約定明確約定婚後夫妻收入如何分配,那麽婚後所得的財產需要按照約定進行分配。因為我國在民法上以意思自由為基本原則。只要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不違法,那麽其約定的內容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護。這說明婚姻中的任何財產都可以是個人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 * *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婚後個人財產公證需要哪些材料?
婚後個人財產公證材料:
1,個人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本,已婚夫婦需帶結婚證進行財產公證;
2.與約定內容相關的房產權屬證明,如房產證、無房產證的購房合同、付款發票等;
3.雙方已經起草了協議。協議內容壹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信息;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和所有權;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護和處置原則等。壹般雙方簽名和合同日期都是空缺的,公證員審核修改協議後會在公證員面前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