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各代表團審議了民法總則草案表決稿。建議表決稿規定,因下落不明的事故被宣告死亡的,以事故發生的日期為死亡日期。
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四審的民法通則草案規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自然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自然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無法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兩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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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意事項: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王明雯指出,自然人如果長期下落不明,無法宣告死亡,與之相關的民事法律關系將始終處於不確定狀態,如遺產無法依法繼承、身份關系無法消除、債權債務關系無法了結等,不利於維護社會經濟法律秩序。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在關於民法通則修訂草案的報告中說,代表們於02年3月12日審議的修訂草案規定,以人民法院判決書確定的日期為死亡日期。
人民網-死亡日期是因事故下落不明而宣告事故死亡的死亡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