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邀請又稱“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準備行為。它只是誘導他人作出要約,不能因為對方的承諾而形成合同。根據《合同法》第15條的規定,要約邀請發出後,邀請人撤回邀請的,只要沒有對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邀請人壹般不承擔責任。
如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投標須知、商業廣告等。,是要約邀請。但是,商品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邀請分類
提供交易條件或者以交易條件為擔保的要約邀請,可以構成法律行為。這種法律行為是單方面的。這種要約邀請是壹種法律行為,因為它根據邀請人的意誌在邀請人和被邀請人之間產生了法律關系。在這種法律關系中,被邀請者是權利的主體。
沒有交易條款的要約邀請就像是壹種“詢價”。甲方發函給乙方,這種詢價雖然習慣上被學者視為要約邀請,但並不包含交易條款,即不包含合同條款,因此不是嚴格意義上的表示。真正的意思表示能夠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司法效果和法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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