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可能判刑,但壹般會減輕或免除處罰。我國刑法規定,強迫犯罪稱為脅迫共犯。我國刑法第二十八條: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應當根據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被脅迫共犯的本質特征是違背自己的意誌參與犯罪,也就是說,他沒有實施犯罪的故意,在他人的威脅、泄露隱私等精神脅迫下參與犯罪是非自願的。以下幾種情況不適合認定為被脅迫的共犯:1。當行為人被外力逼迫完全喪失意誌自由時,其行為不能表達其主觀意誌,不可能有罪,不構成犯罪,所以不存在所謂的脅從犯;2.對於先被迫參與,後變被動為主動,主動實施犯罪的,不宜脅迫共犯;3.被誘騙參與同壹犯罪的人不應被脅迫成為共犯。在我國,強迫犯罪壹般被認定為被脅迫的共犯,但在這種情況下,也需要進行嚴格的法律認定。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由三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的相對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按照其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刑法》第二十八條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應當根據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