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合夥債務是指合夥企業在合夥存續期間,以其名義或全體合夥人的名義,在與第三人的民事法律關系中所承擔的債務。承擔合夥債務的主體是合夥企業,履行債務的擔保或者承擔債務的財產以合夥人的* * *財產和各合夥人的個人財產為限。合夥人以個人名義的行為所產生的債務,與合夥企業和其他合夥人無關,不是合夥債務,而是該合夥人的個人債務。合夥人以自己的名義對債權人履行償還義務,承擔債務的財產以該合夥人的個人財產及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三十八條合夥企業應當先以其全部財產清償債務。
第三十九條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十條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損失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四十壹條合夥人有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夥企業合夥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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