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網上征求意見)》第五條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法院判決,可以采取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檢查、行政征收等方式,,視情況確定有失信行為的信用主體為聯合懲戒對象或重點關註對象。
《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網上征求意見稿)》第六條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涉嫌嚴重失信的主體進行通報或者督促時,應當提示其可能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風險;根據認定標準生成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初步名單時,應當履行通知或者公示程序。被告知(或公示)後無異議的,認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並在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告。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