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是指行為人觸犯刑法,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當受刑罰有條件的處罰,在壹定期限內不執行所判處刑罰的制度。如果在期限內遵守了某些條件,則不執行判決,否則,仍執行判決。緩刑是特定偵查機關在壹定考驗期內對犯罪分子進行考察,根據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的表現決定是否適用特定刑罰的制度。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應當依法進行社區矯正。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的,緩刑考驗期滿後,原判刑罰不再執行,並將公開宣告。
法律依據:《刑法》第七十二條對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緩刑,對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可以緩刑: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
(二)有悔改表現的;
(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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