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的糾紛,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以及他們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中國人民* * *和中國人民民意測驗方案》第二條
本法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勸導,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以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