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當有數份證據材料證明同壹事實時,法院會判斷其證明力的強弱,壹般遵循以下規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據職權制作的公文,其證明力壹般大於其他書證;物證、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壹般比其他書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更具證明力;原始證據的證明力壹般大於外來證據;直接證據的證明力壹般大於間接證據;證人提供的對其親屬或其他關系密切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詞,其證明力壹般不如其他證人的證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