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犯罪”是世界上常用的成語。從字面上看,似乎是以計算機為犯罪主體的犯罪。實際上,計算機只是犯罪的對象或工具,只有犯罪嫌疑人才能使用計算機或對計算機資產實施犯罪。因此,計算機犯罪的主體只能是行為人。
“計算機犯罪”是20世紀40年代以來的壹種新的犯罪形式。隨著信息技術特別是互聯網的發展和廣泛應用,其內涵和外延也在不斷深化和發展。“計算機犯罪”不是刑法規範意義上的犯罪或犯罪種類。它和青少年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性犯罪等術語壹樣,是根據犯罪學研究的特點劃分的犯罪學犯罪類型。我國刑法中沒有典型的“計算機犯罪”概念。
“計算機犯罪”的定義因國家而異。中國公安部計算機管理監督司提出的定義是“以計算機為工具或者以計算機資產為對象實施的犯罪行為”。並進壹步解釋道:“這裏所說的工具是指計算機信息系統(包括大、中、小、微系統)。還包括計算機技術知識的作用和非技術知識在犯罪過程中的犯罪行為。犯罪這個詞包含了危害社會,受到懲罰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