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持續變現(如租賃)和間接循環變現(如終身固定支付)。
延續合同其實是壹個合同,不是幾個合同。
只是合同的履行,分批分階段進行。
區分連續性合同與臨時性合同(壹次性可變現合同)的意義在於,前者與情勢變更原則有關,更註重人為因素,其權利義務原則上不能任意轉讓。
原則上,連續合同的終止沒有追溯效力。
在民事行為是連續合同的情況下,撤銷民事行為的裁決只在將來生效,不具有溯及力。
連續性合同是指合同成立時未確定總付款額,且合同總付款額也隨著時間的增加而增加的合同。
比如:水、電、氣等合同。
這類合同的解除,壹般是指解除合同的效力只往前走,之前的權利義務不變。
因為如果是水電氣供應之類的延續合同,解除時有溯及力,使用的水電氣會返還給供應商,供應商返還價款。水電等耗材,消費完不能退。因此,沒有規定追溯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