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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求中國法律史上的術語解釋

宋仁宗統治時期,統治者出於對京城安全的考慮,首先將京城開封縣列為“重法之地”,規定在“重法之地”犯罪的,從重處罰。隨著當地民眾反抗的加劇,“重法輕地”的範圍逐漸擴大到所有重要的政府、國家和軍隊,其量刑也與日俱增。這方面的壹系列法律被稱為重法之法。

親屬互相隱瞞,是指三代血親與妻子之間,除謀反、造反外,犯罪行為可以互相隱瞞,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孔子首先提出了這個原則。他主張“父即子,子即父。”在秦律萌芽、漢代儒教尊尊之後,親親相隱成為漢律中的壹項定罪量刑原則。根據這壹原則,不如未成年人的人不負刑事責任;尊老輕幼,除了死刑,其他不負刑事責任。這壹原則被後來的封建法典所繼承。是對儒家倡導的宗法道德的壹種維護。

贖回罰款的來源年份不再提供。請看看是不是錯了。它可能起源於西周時期的呂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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