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是憑空出現的,而是以特定時代的物質生活條件為基礎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是指與人類生存有關的物質資料的生產方式、地理環境和人口數量。其中,生產方式是決定法的本質、內容和發展方向的根本因素。有什麽樣的生產關系,就有什麽性質和內容的規律。
法律是國家制定或批準的,必然具有國家意誌的屬性,因此具有高度的統壹性和普遍適用性。這種統壹的基礎是國家權力和國家意誌的統壹。法律的統壹首先是指法律之間基本原則的壹致性;其次,除特殊情況外,壹個國家只能有壹個普遍的法律體系,法律體系內部的規範不能互相矛盾。從法律的統壹性可以推導出法律的普遍適用性,即法律整體在國家主權範圍內具有普遍約束力,壹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必須遵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所有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調查。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以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為基礎,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按勞分配、各盡所能的原則。
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