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財政部2002年4月23日《關於宣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項目的通知》規定,取消“天然氣初裝費”。
對不取消或變相繼續征收政府性基金項目的,壹經發現,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同時,根據國務院?《關於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管理規定的行政處罰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102號)的規定。281)追究有關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擴展數據:
《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全面整頓住房建設收費和取消部分收費的通知》的有關規定:
三、整頓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凡在《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取消部分建設項目收費和進壹步加強建設項目收費管理的通知》(19962922號)發布前,已按規定審批權限批準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和其他專項配套費的,由省級財政、物價部門對各類專項配套費進行整頓,合並為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取消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重復收取的水、電、氣、熱、道路等各種名目的專項配套費。
統壹合並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省級價格、財政部門根據近年來公用事業價格改革調整情況,按照嚴格控制、逐步降低的原則重新核定。
凡未經規定審批機關批準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或其他專項配套費,以及1996第2922號計價費,文件頒布後壹律取消。
參考資料:
長沙市政府網-財政部關於宣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項目的通知-中國政府網-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全面整頓住房建設?費用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