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勞動法》規定辭職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單位提出申請;只要在這30天內做好交接工作,與單位處理好相關事宜,到時候雙方關系自動解除,單位需要按規定支付全部工資。
目前《勞動法》規定,正式員工辭職需要30天。勞動者辭職,需要提前壹個月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個人辭職分為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者可以不經用人單位批準立即離職,可以要求支付剩余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
2.如果不提前30天離職,用人單位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員工提交辭職信直接離職。這時候妳就違法了,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直接經濟損失和招用工人產生的費用。
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提出離職,無需用人單位同意。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的義務。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離開工作崗位,無需雇主批準。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