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任何壹方不得強迫對方,任何第三者不得幹涉。
第六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應該鼓勵晚婚晚育。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婚後未治愈的;
(四)未滿法定結婚年齡的。
擴展數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指出:
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壹方所有的財產贈與另壹方,贈與人在贈與財產變更登記前撤銷贈與,另壹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壹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父母壹方婚後為其子女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依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可以視為僅贈與其子女壹方,該房產應認定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父母雙方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壹個子女名下的,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該房產可視為雙方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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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