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壹種申訴,是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依法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檢舉揭發犯罪行為,請求依法懲處犯罪分子的書面材料。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被害人對於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檢舉或者控告。”其中,檢舉是指被害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向公安、司法機關揭發、舉報其人身權、財產權受到非法侵犯的事實和犯罪嫌疑人的有關情況,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訴訟行為。
公訴與刑事自訴的關系
起訴書和刑事自訴都具有起訴書的性質,但兩者也有區別:
(1)投訴機關不壹樣。
起訴書的申訴機關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而刑事自訴的申訴機關只能是人民法院。
(2)指控的範圍不同。
起訴書可以指控所有的犯罪原因,自訴則指控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依照刑法規定只告訴才處理的輕微犯罪和其他不需要追究的輕微犯罪(自訴案件範圍由法律明確規定)。
(3)投訴主體不同。投訴人可以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提起刑事自訴的自訴人是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或者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