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合同變更,是指主體不變,權利義務發生變化的現象。合同變更不僅在實踐中常見,也是合同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合同條件變更:
1.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
2.合同內容發生變化。如上所述,狹義的合同變更是指合同內容的變更,但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
3、合同的變更必須依照當事人的協議或直接規定和法院的判決,有時也根據權利形式的意思表示。雙方協商壹致變更合同的,必須遵循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依法變更合同的,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變更合同。
4、必須符合法律的要求。如果法律要求以某種方式變更合同,這種要求必須遵守。
三、民法典關於合同變更的規定:
(1)第五百四十三條規定了合同變更的條件,即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變更合同。
(2)第五百四十四條規定了合同變更內容不明確的處理方式。合同變更內容有明確約定的,推定為未變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條當事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條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沒有明確約定的,推定合同沒有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