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在過去的幾十年裏,男性往往被視為生育權的唯壹擁有者。相反,在這方面,婦女無權決定自己的生育能力。涉及到丈夫的生育權,太多的限制都是從性別偏見和價值觀開始的,對他影響不大。此外,就社會經濟條件而言,男性往往被視為獨立的支柱,而女性則被視為“執行者”,其主要任務是創造和照顧家庭。
隨著社會的變遷,男性的生育權得到了認可,男性也越來越意識到自己也有選擇的權利。他們還可以決定是否要孩子,或者在懷孕期間為妻子做出合理的安排。因此,妻子擅自終止妊娠是不可接受的,不僅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權,也侵犯了其他婚姻伴侶的生命權和健康權。
現在雖然男女都有同等的權利,但是由於社會的諸多限制,男性還是很難享有生育權。因此,政府應該在法律法規的制定中給予男性更多的保護,增強男性的生育權,讓他們有機會在家庭中分擔責任,並在其中發揮作用,以保證家庭的穩定,減輕女性的負擔。同時,應在社會上更多地普及男性生育權的觀念,為勞資雙方自主做出適當的生育決策創造有利條件,充分促進男性參與生育決策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