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樣品買賣,或稱憑樣品買賣,是指賣方交付的標的物與當事人留存的樣品具有相同的質量標準。憑樣買賣是壹種特殊的買賣。憑樣品買賣與壹般買賣的區別在於,訂立合同時有樣品,當事人在合同申請書中明確約定“標的物的質量必須與樣品的質量壹致”或“憑樣品買賣”。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即使賣方已經向買方出示了樣品,也不是憑樣品買賣。為了判斷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是否與訂立合同時的樣品具有相同的質量,防止發生糾紛時雙方各執壹詞,壹言不發,《合同法》第168條規定,憑樣品買賣的當事人應當封存樣品,並能對樣品的質量作出說明。如果憑樣品買賣的買受人不知道樣品有隱藏的瑕疵,那麽根據《合同法》第169條規定,即使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相同,交付的標的物的質量仍應符合同類的通常標準。也就是說,出賣人不能以不承擔標的物瑕疵擔保責任為借口買賣樣品。當然,如果樣品瑕疵是表面瑕疵,買受人知道瑕疵但沒有要求出賣人消除實際交付標的物的瑕疵,那麽出賣人是否應當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合同法並沒有規定。根據瑕疵擔保責任的法理,損失應由買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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