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人信任受托人。委托人對受托人的信任是信托關系的基礎。
2.委托人將產權委托給受托人。信托是以信托財產為核心的法律關系,信托財產是設立信托的第壹要素。沒有特定的信托財產,信托不能成立。因此,在信托受托人的基礎上,委托人必須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
3.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委托人將信托財產委托給受托人後,對信托財產沒有直接支配權,受托人完全以自己的名義管理或處分信托財產,而不訴諸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名義,這是信托的重要特征。
4.受托人是受益人的最大的利益管理信托事務。正因為受托人受到委托人的信任,受托人壹旦接受委托,就應當忠實、謹慎、盡職地處理信托事務,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也就是所謂的信任和忠誠。對於違反這種信托的受托人,《信托法》規定了嚴格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