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專用許可是指許可人與被許可人之間的協議,即除了給予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權利外,還必須排除第三方使用該商標,即許可人不得將同樣的許可給予任何第三方。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三條* * *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七條* * *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擅自偽造、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