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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有效的法律文件?

有效的法律文件包括規範性和非規範性。壹般法律文書是指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檢察院、法院、監獄或勞改場所、公證機關、仲裁機關處理各類訴訟案件和非訴訟案件所產生的法律文書,以及當事人、律師、律師事務所書寫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書。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負責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包括:(1)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書、支付令,刑事案件附帶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二)依法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處理決定;(三)中國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書和調解書;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有關規定作出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裁定;(四)依法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機關授予的追償債務的債權文書和物品;(五)外國法院作出的已經人民法院承認其效力的判決、裁定和外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六)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得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限未上訴的,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壹十六條人民法院第壹次開庭前,被告以書面仲裁協議為由對案件的受理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壹)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仲裁協議有效的;(二)在第壹次仲裁開庭前,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沒有提出異議;(3)仲裁協議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不符合仲裁法第十七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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