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法是指某壹法院或某壹法院的法官所作的判決中所包含的法律原則或規則,作為先例對其他法院乃至本法院今後的審判具有約束力或說服力。判例法的基礎是“遵循先例”原則,其創造是通過法官的司法活動來實現的。因此,在某種程度上,判例法也被稱為“法官法”。?
擴展數據:
?
判例法的利與弊?
1.有利於法律與實踐的結合,增強法官的獨立性和權威性?
判例法的法官從涉及相同事實的案件中總結出法律原則,並巧妙地運用到後來的案件中。法律完全在現實生活中成長,保證了法律與現實的最大契合。同時,法官在適用法律方面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權,他們的獨立性得到司法系統的保障。這壹因素決定了法官在判案過程中能夠公正合法地處理案件,從而創造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良好司法先例。?
2.容易對司法統壹和法律權威造成損害?
判例法的固有缺陷是,判例法意味著法官制定法律,如果法官制定的法律是惡法,將極大損害法律的權威地位。同時,判決壹旦成為判例,對下級法院和我院都有約束力。那麽如果出現錯判,就極有可能被反復使用,損害法律的權威。隨著衡平法的出現和英國法官“區分判例”的做法,判例法的這壹缺陷正在逐漸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