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公證法律法規規定的法定程序,證明具有法律意義的民事法律行為、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和過程。
公證機構從事下列公證活動:
1.合同、委托、遺囑等法律行為的證明;
2.證明法律行為以外的法律文書,凡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都可以公證,書面的法律行為也是法律文書;
3.證明法律事實,凡是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消滅的事實都可以公證。法律事實可以分為兩類:行為和事件。行為是以人的意誌為轉移的,事件不是。公證證明法律事實主要是證明法律事件,是指與人的意誌無關但能引起壹定法律後果的事件,如死亡;
4.證明無爭議的事實。有些事實不壹定有法律後果,但為了避免以後可能出現的糾紛,也不得不進行公證。證明某人戶籍或居住地的,證明親屬關系;
5、對於追收債務、貨物、單據證明無疑問的,證明該單據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6、證據保全,在當事人提起訴訟之前,存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為準備日後訴訟,當事人可以向公證處申請采取證據保全措施;
7.保存遺囑和文件;
8.辦理公證相關輔助工作,代表當事人起草公證文書;
9、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國際慣例辦理的其他公證。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