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員工工資表)和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能夠證明其身份的《工作證》和《服務證》;
3.員工填寫的《登記表》、《登記表》等招聘記錄;
4.出勤記錄;
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四條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履行勞動權利和義務時形成的既成事實、客觀存在的勞動關系,壹般采取以下形式:
(壹)勞動合同應當簽訂而未簽訂的;
(2)用口頭問答代替書面合同;
(三)以其他合同替代勞動合同,如在租賃合同、承包合同、兼並合同中約定職工安置條件和待遇;
(四)勞動合同期滿後,未終止或簽訂勞動關系的;
(五)因勞動合同缺少必備條款或者部分內容違法而形成的勞動關系,導致合同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