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政治權利是指人民依法享有的民主權利,即公民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如言論、集會、結社、示威、批評、建議、控告、申訴、檢舉等。而且可以通過社會提供的各種形式,如平等競爭公職、擇優錄取制度和社會咨詢制度,直接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務,監督所有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十二條營利性法人設有監事會等監督機構的,監督機構行使檢查法人財務、監督執行機構成員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行法人職責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壹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法律後果,由法人承擔。法人章程或者法人職權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