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是違反刑法,應受刑法制裁的行為,簡稱刑罰。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刑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要處罰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還有就是驅逐犯罪的外國人。
懲罰是指依據法律法規進行懲罰,即使犯錯或犯罪的人遭受政治或經濟損失,也要有所警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壹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分裂國家的行為,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私有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行為,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都應當依法懲處。然而,
第五十條死刑緩期執行的,在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二年期滿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犯罪故意,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後執行死刑;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期限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和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同時決定限制或者減輕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