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債權債務終止:
(a)該債項已經履行。
(2)債務相互抵消;
(三)債務人依法提存標的物。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歸壹人所有;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終止的,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隨之終止。
第五百五十八條債權債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
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因違約而解除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終止後,保證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